盈科广州律师立法修改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2-19 点击数:

2024年1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广州”)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盈科广州张耀文律师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有关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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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文律师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精细化调整,以确保法律条文更加明确、严谨;对刑罚幅度的重新设定,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张耀文律师对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第390条建议“将第二款,第(三)项中的‘重要工作’,第(四)项中的‘等’字删去”。《刑法》第390条(行贿罪)没有设置兜底条款,值得肯定。但是修十二所增加的第 2 款规定可能仍有指代不明确的问题:1、第(三)项中的“重要工作”一词;2、第 (四) 项中的“等”字。它们的范围、概念难以界定、不明确而且非常宽泛,会导致:一方面,从重处罚的标准不明确,如此一来,是否意味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能够对所有领域的行贿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的自由决定权且不受任何约束?这可能为权力寻租创造巨大空间,为腐败滋生创造肥沃土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难以准确把握是否应当从重,可能导致恣意司法、同案异判等司法乱象,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期待后续的司法解释对于本罪量刑规则进行细化。因为新增的六种情形的危害性、法益侵害程度可能存在差异,那么量刑从重的幅度也应当体现出差异化;此外,第二款第(四)项,加强在各领域反腐力度,但能否引导相关领域进行制度性改变,也是各领域走向廉政、健康的关键。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最终呈现: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律师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重要力量,本次盈科广州律师提出的立法建议被采纳充分展现了盈科广州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为立法建言献策的社会责任与担当。未来,盈科广州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以实际行动和更加优异的成绩,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贡献盈科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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